判刑+600万赔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警示:不得故意损毁自然遗迹!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8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
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
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毛某明
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宣判现场
▲二审宣判现场
▲二审宣判现场
据审理查明
2017年4月
2017年4月15日
凌晨4时左右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刑事案件中
▲刑事一审宣判现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民事一审宣判现场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中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某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某明、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V点评
苏航:奇峰多险峻,法律皆巍然
“造化钟神秀”的名胜古迹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但在极少数人眼里,喜爱催生出伤害,赞叹蜕变为贪婪。多少次,我们为名胜遭遇践踏式赏玩而心痛,因古迹惨遭破坏性“示爱”而愤慨。但仅凭谴责,无法消除没能为子孙守好“传家宝”的遗憾。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要让对名胜古迹的每一次损毁,都成为人格上抹不掉的疤痕。26根钢钉在巨蟒峰上留下不可修复的伤害,当然令人痛惜;但是,当这处白璧之瑕引发获刑一年、赔偿600万的判决结果,相信会让后来的游客在惆怅中感到一丝释然。不是下不为例,不是道歉了事,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留下的耻辱不打折扣地买单。若干年后,当后人眺望着这壮丽景色,想起这一桩旧事时,未尝不会兴发这样的感叹:奇峰多险峻,法律皆巍然。